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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运输总条件
  • 适用日期

    适用于2024年03月20日(含)以后填开的客票。若有变更另行通知。

  • 1、总则

    1.1    概述

    为明确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权利关系(国际运输 点击跳转),江西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或“本条件”),作为江西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2    依据文件

    总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定。


  • 2、定义

    江西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2.1“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2.2“江西航”是江西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JiangxiAirCompanyLimite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RY,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989,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际机场南七西路,网址:www.airjiangxi.com,客服电话:0791-96300,服务质量监督电话:0791-82062315,投诉邮箱:rytousu@airjiangxi.com。

    2.3“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2.4“江西航规定”指运输总条件外,江西航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已公布生效的规定,包括当期有效的适用运价、客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规定、特殊旅客运输、超售处置规定、团队旅客规定等。

    2.5“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结算代码的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2.6“销售承运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承运人。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码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可能不是实际承运人。

    2.7“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承运人。

    2.8“航空公司代码”指经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注册,专为识别特定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2.9“其他承运人规定”,指除运输总条件外,其他承运人依法制定、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关于旅客及行李运输的规定,包括适用的票价及适用条件。

    2.10“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2.11“江西航销售代理人”或“授权销售代理人”指已被江西航授权并代表江西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航空客货运输产品及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代理人。

    2.12“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2.13“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江西航授权为江西航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2.14“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江西航同意已经乘坐或将要乘坐飞机的任何人。

    2.15“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2.16“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未由年满18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

    2.17“婴儿”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2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原因的考虑,承运人不接受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天(胎龄不满37周)的早产婴儿乘机。

    2.18“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和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2.19“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2.20“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2.21“代码共享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运人通过协议在另一家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

    2.22“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23“客票”指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运输权利的有效文件,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纸质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除连续客票外,一个票号对应一本客票,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2.24“联程客票”指列有联程航班的客票。

    2.25“连续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缔约承运人的两本或两本以上票号连续的客票填开,并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2.26“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并定妥座位的客票。

    2.27“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2.28“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承运人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旅客有权搭乘该乘机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2.29“旅客联”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并始终由旅客持有的部分。

    2.30“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发票”)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向旅客提供的付款凭证。用作旅客报销凭证,不作为通过机场安检以及登机的凭证。每张电子客票提供一张发票,最迟在航班起飞后28日内打印。旅客应妥善保管,以便办理退票手续时使用。

    2.31“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32“普通票价”指在运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商务、经济舱各物理舱位等级中成人的最高票价,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儿童和婴儿票价。

    2.33“优惠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2.34“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2.35“免费运输”指江西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报酬(税、费除外)的国内航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江西航因礼遇、市场促销、雇员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奖励等的免费运输。

    2.36“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2.37“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2.38“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39“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2.40“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2.41“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2.42“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2.43“超额行李票”指由江西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2.44“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江西同意在规定的行李品种、数量、重量和体积范围内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并负责照管的行李物品。

    2.45“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2.46“超额行李票”指由江西航填开的,收取超额行李费的凭证。

    2.47“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2.48“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2.49“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2.50“日”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但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亦不计算在内。

    2.51“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2.52“免除责任行李牌”指在收运行李时,发现有超过限制规定的行李应拒绝收运,而旅客仍坚持要求托运的情况下,则为超过限制规定的承运责任而栓挂免除责任行李牌。

    2.53“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实际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2.54“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2.55“退票”指由于旅客或江西航或其他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有效期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过程。

    2.56“退票费”指旅客自愿退票,承运人依照规定所收取的费用。

    2.57“客票变更”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2.58“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2.59“变更费”是指根据运价使用条件,江西航对旅客自愿提出要求更改原订航班计划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航班、日期、舱位等的变更收费。

    2.60“票价价差”是指旅客自愿从较低等级舱位改为较高等级舱位或从较低票价改为较高票价的运价差额。

    2.61“损失”指在在承运人提供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损失或其它损坏。

    2.62“签转”指指对销售承运人的变更。

    2.63“承运人原因”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2.64“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



  • 3、适用范围

    3.1一般规定

    3.1.1除3.2、3.3、3.4条中另有规定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外,本条件适用于江西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

    3.1.2除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免费运输和运价、合同、票证的特殊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3.2包机运输

    根据江西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包括的范围。

    3.3代码共享

    江西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江西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江西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江西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江西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乘机登记截止时间;

    b)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c)行李运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免费行李额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d)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e)航班禁烟。

    3.4法律的优先适用

    如本条件含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 4、班期时刻、航班

    4.1班期时刻

    4.1.1江西航将尽力按照公布的、在旅客旅行之日有效的班期时刻,合理地运送旅客及其行李。

    4.1.2除非损失是由于江西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江西航对其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江西航雇员、代理人或江西航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仅作为参考,江西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4.1.3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江西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江西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4.1.4江西航在接受旅客订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纸质客票或电子客票联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江西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江西航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江西航将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江西航航班始发时刻提前或延后大于15分钟,按照本条件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办理客票的非自愿变更时,旅客在确认替代航班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的,按照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4.2航班取消与变更

    4.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西航可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a)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为保证飞行安全;

    c)其他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

    4.2.2由于4.2.1条原因之一者,江西航航班出港延误、取消,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江西航将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按照本条件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4.2.3上述4.2.2条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江西航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 5、客票

    5.1  一般规定

    5.1.1   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江西航只向持有由江西航与江西航签有协议的承运人的票证的旅客提供运输。

    5.1.2   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江西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即与江西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购买多本客票或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江西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不牵连至其他运输合同。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5.1.3   客票为记名式,每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则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5.1.4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江西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江西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5.1.5   纸质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凭证无效,票款不退。

    5.1.6   客票的有效期

    a)   除客票、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或不定期的客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b)   若客票的第一航段已使用,则整本客票或连续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之日开始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不论以后是否改变航程或者换开客票,原有效期不变。若原客票完全未使用,客票换开后,换开客票的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换开后的客票第一航段未使用的,或不定期客票自客票换开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运输有效;

    c)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d)   旅行有效期:某些优惠票价对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时间和/或最长停留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旅客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旅行。

    5.2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5.2.1   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跳段使用,否则江西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若运价对乘机联使用顺序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则必须遵守。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对于未使用的乘机联,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5.2.2   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联系江西航,并遵守相关运价规定及客票使用条件限制。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尽早与江西航联系,江西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5.2.3   如果旅客未经江西航同意而改变运输,江西航将按照旅客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票价差额,且客票未使用的票联将不能再使用,也不得退票。

    5.2.4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某些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5.2.5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5.2.6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购票时根据自身需求和运价规则,允许整张客票或者某一航段的定座状态为未定妥状态。根据航线运价规则,该客票的承运人、航班号、日期、定座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在购票时均可为未定妥状态,但在实际承运前必须确认方可接收运输。

    5.2.7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承运人、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

    5.2.8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据江西航的适用票价、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申请座位。此类客票在客票使用条件和运输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实际承运前,首次免费确认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项可以免去变更费用(即变更手续费),只需补收定妥座位时新航程与原不定期客票的票价差额。

    5.2.9   确认之后再次变更或确认未定妥事项时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内容的改变,均须按照客票使用条件的要求重新计算全航程票价并收取因此带来的票价差额和相应的变更费用。

    5.2.10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江西航,江西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后续联程航班定座。

    5.2.11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5.2.12  国内航空运输必须使用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客票后方能使用。

    5.2.1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5.2.14  由于江西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至江西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a)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b)   取消的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c)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d)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联程航班衔接错失;

    e)   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f)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5.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5.3.1   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班起飞后28天内打印。

    5.3.2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不再补打印。


  • 6、票价和税费

    6.1   票价

    6.1.1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种附加税、费。

    6.1.2   适用客票价是旅客购票时所适用的有效运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如果由于旅客原因变更运输内容,将可能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6.1.3   使用普通票价及优惠票价的旅客,应符合该票价规定的使用条件。某些以优惠票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变更等。旅客应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进行购买。

    6.2   特种票价

    6.2.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可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50%购买伤残特种票。

    6.2.2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并提供独立座位。江西航可视航班情况提供儿童座位数。

    6.2.3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婴儿可选择购买6.2.16.2.2、及6.2.3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优惠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相应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

    6.3   票款付款方式

    6.3.1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江西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6.3.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江西航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江西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6.3.3   客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江西航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6.4   税款和费用(不论其性质)

    6.4.1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经批准的机经营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务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适用客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

    6.4.2燃油附加费和航空保险附加费由承运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并收取。按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票的不占座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儿童按成人收费标准的50%收取燃油附加费。


  • 7、定座

    7.1  定座基本要求

    7.1.1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江西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江西航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认可后填开客票,并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江西航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7.1.2   按照江西航规定,某些优惠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变更、签转、退票、取消定座等权利的条件。

    7.1.3   江西航可以在必要时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7.1.4   对于不宜乘机的旅客,江西航有权不予售票并拒绝承运。限制运输的旅客须在满足一定要求下,并经江西航及其他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定座及购票。

    7.1.5     对于恶意占座或虚假购票的旅客,江西航有权视情况限制其定座及购票。

    7.2  购票时限

    如旅客未在江西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江西航有权取消其定座。

    7.3  个人资料

    为了定座和安排相关服务的需要,旅客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如有效身份信息、地址、电话等)。同时,旅客授权江西航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将资料传送给江西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规许可的机构。同时江西航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7.4  机上座位安排

    江西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江西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负责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物理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求,承运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登机之后。

    7.5  座位的取消与变更

    a)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江西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b)  旅客没有按江西航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江西航,江西航有权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 8、购票

    8.1   旅客可在江西航直销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售票处、江西航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客户服务热线0791-96300)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进行咨询、定座和购票。

    8.2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确保其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并提供准确的有效联系方式。

    8.3   旅客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期由旅客本人负责,江西航没有审查的义务。

    8.4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包含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8.5   如旅客拒绝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江西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8.6   信息告知

    8.6.1 江西航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应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等必要内容。同时应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旅客须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方可购票。否则江西航有权不接受定座及购票。

    8.6.2 江西航或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等方式销售客票时,需提示旅客阅读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航空安全信息、运输总条件等必要内容,并告知这些信息的获取途径;通过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客票时,需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务信息,并告知航空安全信息、运输总条件等必要内容的获取途径。旅客购票后,视作已获知并同意以上所告知信息。


  • 9、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

    9.1  限制运输

    9.1.1   限制运输(服务)的范围: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申请摇篮婴儿的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旅客、孕妇、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江西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江西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9.1.2  江西航仅承运开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的婴儿。成年旅客可怀抱婴儿乘机,如需单独占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携带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儿童限制装置。每位成人可携带的婴儿和儿童数量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婴儿仅限1个;

    9.1.3   江西航仅承运在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除另有约定外,无成人陪伴儿童至少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120分钟前提出申请,并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乘机;

    9.1.4   限制运输(服务)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江西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9.2  拒绝运输

    江西航出于安全等原因,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属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运输旅客及其行李:

    9.2.1   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命令禁止运输的;

    9.2.2   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江西航的规定;

    9.2.3   旅客未能出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

    9.2.4   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

    9.2.5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9.2.6   旅客拒绝遵守机组成员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发出的、执行江西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

    9.2.7   旅客属于数量受限制的残疾人,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或适合该名残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紧急出口座位;

    9.2.8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承兑其与江西航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9.2.9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9.2.10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江西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江西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9.2.11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除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提供适宜乘机证明外),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

    a)   心血管疾病

    1)高血压患者高压超过180毫米汞柱或低压超过130毫米汞柱;

    2)急性的深静脉血栓;

    3)重度心脏衰竭、心肌炎病后30天内;

    4)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

    5)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6)严重的心脏瓣膜病;

    7)心脏手术后的病人,在手术后3周内,即使是短程飞行也不适合,因为飞行的紧张和高空低氧,可能造成心脏负荷增加。

    b)    脑部疾病

    1)  脑梗3天之内;

    2)  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3)  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不能乘坐航班。

    c)   呼吸系统疾病

    1)  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2)  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3)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不能飞行;

    4)  耳鼻窦发炎和耳鼻发炎,特别是咽鼓管堵塞。

    d)   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消化性溃疡患者,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不足3周;

    e)   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f)   传染性疾病: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脊髓灰质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g)   眼科疾病

    1)  白内障手术和角膜激光手术1天内不适合飞行;

    2)  对于患有其他眼内疾病和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7天内不能飞行;

    3)  视网膜剥离的患者治疗时因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必须等到气体全部被吸收后才可飞行。

    h)   骨科疾病

    1)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不适合乘机;

    2)  用非管型石膏固定的骨折患者,48小时内不能乘坐航班。

    i)   近期有手术病史

    1)固定下颌手术者不适合飞行;

    2)扁桃腺切除手术10天内不适合飞行;

    3)阑尾切除或腹部锁孔手术5天内不适合飞行;

    4)主要的胸部、腹部、开颅手术或中耳手术10天内不适合飞行;

    5)气体会进入体内的其它情形也应考虑,如手术切口呈开放性未愈合,因为体内腔的气体在飞行时会膨胀。

    j)   生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k)   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l)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m)   任何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

    n)   行动上存在干扰到其他旅客的可能性或存在自杀倾向的精神障碍的旅客;

    o)   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

    p)   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q)   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的旅客;

    r)   其他严重疾病的旅客;

    s)   不能提供江西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9.2.12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或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为。

    9.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若旅客因本条件第9.2.1至9.2.7及9.2.9、9.2.12条规定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江西航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江西航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a)   属本条件第9.2.1、9.2.7条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b)   属本条件第9.2.8条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税款和费用,或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c)   属本条件第9.2.9、9.2.10条情形的旅客,江西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

    d)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 10、客票变更

    10.1非自愿变更

    10.1.1  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航班始发时刻提前或延后超过15分钟、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

    10.1.2  由于天气、流量控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江西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江西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a)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江西航航班(客票原航班日期前后7天以内);

    b)   客票使用条件允许时,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限始发和目的地不变且在单段行程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江西航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和超额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但因此产生的额外税费差额和地面运输费用及其它服务费用需要补收。

    10.1.3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江西航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江西航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变更费:

    a)   为旅客优先安排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江西航航班(客票原航班日期前后7天以内);

    b)   征得旅客和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安排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限始发和目的地不变且在单段行程中);

    c)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江西航和/或其他承运人航班,或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他运输方式,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超额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0.2自愿变更

    10.2.1  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对已定妥座位的客票进行改期、变更、签转。客票自愿变更收费、签转等规定,除运价另有规定外,按照当期有效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0.2.2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航班日期或舱位等级(包括物理舱位和定座舱位),江西航及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积极办理。如变更引起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如变更引起票价降低,须先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

    10.2.3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签转,在旅客的客票无签转限制、且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江西航签有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的情况下,江西航可予以签转。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签转,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0.2.4  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特种票价购买的儿童或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收取变更费用,使用婴儿特种票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10.2.5  旅客购票后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变航程或乘机人,原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根据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10.2.6  变更费的费率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变更手续费和票价差额按客票票面价计算。

    10.2.7  电子客票出票后不允许变更旅客的身份信息。

    10.2.8江西航销售代理人未经江西航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


  • 11、退票

    11.1  一般规定

    11.1.1由于江西航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旅客要求自愿改变其旅行安排,对旅客未能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江西航客票,江西航应按规定办理退票。

    11.1.2已打印了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旅客,退票时必须提供已打印的行程单。

    11.1.3江西航出具的《航班不正常证明》仅作为填开证明时航班运行情况的说明,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操作的凭证。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江西航直销机构(或江西航客户服务热线0791-96300)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手续。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更改、取消定座或退票,须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1.1.4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1.5   退票费的费率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时间计算。

    11.1.6   退款进位:客票的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其他任何费用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尾数四舍五入。涉及到计算退票手续费数额及需减去的票款数额时,须先进位后再进行下一步计算。

    11.1.7   旅客自愿变更航班并支付变更费后,其所变更的航班发生不正常时(不论是否为江西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费,但已付变更费用不退。

    11.2  退票受款人

    11.2.1   江西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11.2.2   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2.3   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江西航将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11.2.4   如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付款人,应出示申请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旅客或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退款授权书。

    11.2.5   江西航将按11.1条规定,将票款退给符合第11.2.111.2.211.2.311.2.4条规定的人,应视为正当退票。江西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11.3  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其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票款、税、费恕不予以退还。

    11.4  退票地点

    11.4.1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江西航直销机构或原购票地江西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处办理

    11.4.2   旅客自愿退票,可联系原购票地或江西航直销机构办理;特殊产品、优惠票价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规定的除外

    11.4.3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购票地办理。

    11.5  非自愿退票

    11.5.1   非自愿退票,指因航班取消,航班始发时刻提前或延后超过15分钟、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

    11.5.2   非自愿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a)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原付票款及税、费,不收取退票费;

    b)c)d)款规定外,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应从原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价金额及已使用的税费,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c)如班机在客票所列经停地降落,旅客要求退票:

    1)由于非江西航原因,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等,客票已部分使用,应退还的票款为旅客所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2)由于江西航原因,如机械故障等,造成客票部分使用后退款,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价金额,此金额应使用与原实付票款相同的折扣率;

    3)以上12)款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费。

    d)如班机在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由降落站至到达站与原实付票款相同折扣率或舱位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如果降落站至到达站没有公布运价,则退还降落站至到达站之间公共交通工具(大巴、动车/高铁/轮船二等座)的票款。在同一运输工具出现几种符合条件的运价时,选择中间水平的价格。

    11.6  自愿退票

    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相应运价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11.7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费:

    a)  使用成人普通票价10%优惠购买的不占座婴儿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b)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应按江西航规定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小时之前提出并取消座位,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包括诊断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医疗发票、病历,开具时间应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起飞时间),免收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费。如同行人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则退票费按旅客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每一名患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同人员的免费退票;

    c)  如旅客及其近亲属在旅行开始之前死亡,在提供航空公司要求的死亡证明及近亲属证明后,该旅客及其近亲属的客票退票免收退票费。旅客的近亲属包括:旅客本人的父/母、岳父/岳母(公公/公婆)、夫/妻或子/女;

    d)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购买的伤残特种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使用江西航公布的其他普通、优惠票价购票的军警残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条件规定办理。

    11.8  拒绝退票的权利

    除了非自愿退票外,有以下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的,江西航拒绝退票:

    a)   已超过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未提出退票申请;

    b)   申请时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票证或凭证;

    c)   已使用部分的票价等于或高于全程票价时,剩余的乘机联,不能退款;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

    11.9   退回税费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付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第11.3条规定的退票期限内办理。


  • 12、乘机

    12.1  一般规定

    12.1.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旅客须预留充足的时间并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江西航及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上述时间如有变更,江西航将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如旅客对江西航航班出港机场截载时间不了解,应提前向销售人员进行咨询,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手续,如旅客未在规定的航班截载时间之前办理乘机手续,江西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

    12.1.2   旅客应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江西航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12.1.3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江西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12.1.4   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江西航的乘机登记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江西航为避免航班延误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江西航不承担责任。如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退票,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2.1.5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12.2  误机

    12.2.1   由于旅客原因误机,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或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自愿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12.2.2   由于江西航原因旅客误机,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或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或“非自愿变更”的规定办理。

    12.3  漏乘

    12.3.1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照本条件“误机”的规定办理。

    12.3.2   由于江西航原因旅客漏乘,江西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2.4  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江西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乘坐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的地站的费用。

    12.5 联程航班衔接

        在联程航班运输中,因其中一个或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联程航班衔接错失,或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江西航作为缔约承运人将为旅客作出适当安排,尽力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 13、行李运输

    13.1一般规定

    13.1.1   行李范围

    江西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2.34条和2.35条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13.1.2   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禁止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入客舱运输:

    a)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航的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1)   爆炸品;

    2)   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性物质;

    9)   磁性物质;

    10)  具有麻醉、令人不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

    11)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  承运人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b)   枪支、弹药及其他类型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含各种类型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c)   江西航认为重量、大小、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如易碎或易腐物品;

    d)   军械、警械及其仿制品;

    e)   管制刀具;

    f)   除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以外的活体动物;

    g)   电动平衡车;

    h)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13.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符合江西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江西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a)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符合江西航关于行李重量、体积限制的情况下,可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保管。对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江西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b)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符合江西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c)   不适宜作为货物托运的物品,并且不符合13.2.2条规定(重量、体积限制),如精致的乐器等,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d)   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e)   乐器;

    f)   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h)   儿童限制装置;

    i)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j)   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k)   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3.1.4   托运行李:

    a)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b)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江西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13.1.5   随身携带物品

    a)  持头等舱/商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

    b)  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李登机带入客舱;

    c)  每件随身携带行李重量不能超过5公斤,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应当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3.2免费行李额及超额行李费

    13.2.1   免费行李额:

    a)  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

    1) 商务舱旅客30公斤;

    2) 精品经济舱旅客20公斤;

    3) 经济舱3折(不含)以上至经济舱全票价(Y/H/B/M/L/K/N/Q/V/T舱)旅客为20公斤;

    4) 特殊舱位及团队(S/E/X/G)旅客为20公斤;

    5) 经济舱3折(含)以下及特价产品(R/U/Z舱)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6) 支付婴儿票价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b)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c)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舱位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d)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e)  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

    13.2.2         超额行李费:

    a)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超额行李,应当超额行李费;

    b)  除另有规定外,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价的1.5%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c)  旅客的超额行李进行托运时,超额行李的最大重量和尺寸必须符合本条件第13.1.4b款。

    13.3行李声明价值

    江西航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

    13.4行李的收运

    13.4.1   拒绝运输权:

    a)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3.1.2条所列的物品,江西航有权拒绝接收该行李的运输;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13.1.3a)所列的物品,江西航有权拒绝接收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c)  旅客携带的属于本条件第13.1.3b)-h)款所列的物品,如旅客不能符合江西航的限制运输(服务)条件,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d)  旅客行李的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不符合江西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江西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f)  江西航空及其授权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在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旅客行李时,应及时通知旅客,并告知旅客拒绝运输的原因。

    13.4.2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江西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江西航不承担责任。如果旅客拒绝检查,江西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3.4.3   收运要求:

    a)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b)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领取行李的证据;

    c)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江西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确认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3.4.4   行李运载:

    a)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若处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江西航应向旅客说明,将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并按旅客要求为其免费送达;

    b)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江西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13.4.5   小动物:

    a)  江西航不接受活体小动物(宠物)作为行李运输,残疾人使用的服务犬除外,服务犬必须随残疾人一同乘机;

    b)  需要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的残疾人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服务证)和检疫证明;;

    c)  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为避免服务犬在货舱运输时出现意外情况,江西航只接受残疾人将服务犬带入客舱的运输:

    d)  旅客应对运输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江西航原因外,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或死亡,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3.4.6   外交信袋:

    a)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江西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江西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b)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c)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江西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d)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e)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办理。

    13.4.7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江西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江西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b)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c)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13.4.8   行李退运:

    a)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b)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c)  由于江西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

    13.5行李交付

    13.5.1   交付行李:

    a)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b)  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江西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c)  江西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d)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江西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具体运输方式和费用可与旅客协商解决。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e)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f)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江西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江西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3.5.2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江西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13.5.3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a)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江西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事发地点的江西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提供。

    b)  因江西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遗失,赔偿限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客票上所填写的重量计算。如无法确定重量或其重量超过规定的免费行李额时,除非旅客持有效的逾重行李费收据,否则,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行李部分丢失,只能以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减去已交付旅客的行李的重量来计算其需要赔偿的重量。

    c)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d)   因江西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破损的,应按照破损程度帮助修理,尽量使其复原,破损严重的,可现金赔偿人民币50-200元或为旅客更换新箱。

    e)   纸箱不符合航空运输行李包装要求的行李发生破损,不予赔偿,可协助旅客捆扎行李。

     

    f)   因江西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不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经济舱

    精品经济舱/白金卡

    商务舱/黑钻卡

    临时生活补偿标准

    人民币100元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500元


  • 14、旅客服务

    14.1 一般服务

    14.1.1 江西航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授权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4.1.2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3 除另有规定外,空中飞行过程中,应按其规定向旅客免费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江西航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14.2 正常航班的服务

    14.2.1 江西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江西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将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的信息通知旅客,每半小时发布一次航延动态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14.2.2 由于江西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江西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江西航应为旅客提供下服务:

    a) 为旅客免费提供餐饮;

    b) 利用现有通信设备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通信服务

    c) 航班预计出港延误3小时(含)以内,安排旅客在候机楼内原地休息;出港延误超过3小时以上或取消的,视情安排旅客到酒店休息。对老弱病残、孕妇、抱小孩旅客、无人陪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优先保障

    d) 出港延误航班在目的地机场当日飞行结束后抵达或当地机场已无至市区交通工具,视情为旅客提供地面交通方便,一般以将旅客送至市区交通集散地为主。

    14.2.3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江西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江西航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14.2.4 江西航在客票所列经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经停点的其他航站备降,航班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江西航均应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14.2.5 旅客有需要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登机牌向江西航或其授权地面代理索取《江西航空有限公司航班不正常证明》,旅客也可在(包括但不限于)江西航官网、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自助打印。

    14.2.6 由于江西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江西航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预计4小时以上时,给予旅客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本条件第14.2.9条执行

    14.2.7 航班预计延误2个小时以上,自发布航班延误通知起,每隔2小时江西航为在候机楼内候机的旅客免费供应饮料、开水。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的,江西航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14.2.8 机上延误超过3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江西航应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14.2.9 江西航对因江西航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达4小时或以上的航班旅客采用现场现金补偿、免票或通过“致歉函”给予事后补偿三种方式进行经济补偿。事后经济补偿为现金转账,承诺在收到“致歉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兑现。婴儿和儿童旅客与成人旅客的补偿标准一致,具体标准如下表:

    给予经济补偿的延误时间

    现金补偿标准

    延误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

    100

    延误八小时以上

    200

    14.2.10 本条所称“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出港时间的情形。

    14.2.11 本条所称“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不包括因航班飞行计划调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时间晚于原计划到港时间的情形

    本条所称“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飞行计划变更或停止的情形。

  • 15、飞机上的行为

    15.1 如果旅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到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人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当理由反对的行为,江西航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包括对该旅客实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有可能因机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5.2 机上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的处置

    机上违规和不文明旅客行为包括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和扰乱秩序的行为。

    15.2.1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戏言劫机、炸机;

    b) 未经许可企图进入驾驶舱;

    c) 违反规定不听劝阻;

    d) 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

    e) 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

    f) 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

    g) 未经江西航允许使用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电子设备;

    h) 盗窃或者故意损坏电子设备;

    i)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

    j) 其它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5.2.2 扰乱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 寻衅滋事、殴打旅客;

    b) 酗酒滋事;

    c) 性骚扰;

    d) 破坏公共设施;

    e) 盗窃机上物品;

    f) 在禁烟区吸烟;

    g) 冲击机场;

    h) 强行登占座位、行李架、航空器;

    i) 其它扰乱民用航空器运营秩序的行为。

    15.2.3 处置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规,对于发生于客舱的旅客的非法干扰事件和扰乱行为,江西航将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并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如触犯法律的,由江西航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5.3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

    旅客在飞机上应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及江西航安全规定范围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子书、手机、视频播放器和电子游戏机等,但必须关闭PED的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蜂窝移动通信的语音和数据)。无法关闭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PED全程禁止使用(经江西航允许的医疗电子设备,例如心脏起搏器、便携式制氧机等除外)。为确保飞行安全,在特殊情况下,江西航有权禁止旅客使用PED,旅客应听从客舱乘务人员的指令执行。飞行途中禁止使用移动充电设备,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瓦特小时)的移动电源登机。

    15.4 航班禁烟

    江西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15.5 酒精饮料限制

    飞机上,除江西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15.6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 16、连续承运人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共同承担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本客票订立或者数本客票订立,应视为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运输。


  • 17、损失责任及赔偿限额

    17.1损失责任

    17.1.1   江西航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1.2   江西航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7.1.3   江西航的责任,不超过经证明直接损失的数额。江西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江西航也不对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17.2旅客人身伤亡

    17.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江西航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伤亡的,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7.2.2   江西航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17.3行李损失

    17.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江西航承担责任。对于随身携带物品,江西航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7.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江西航不承担责任。

    17.3.3   完全由于旅客责任,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江西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17.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江西航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江西航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承运人对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如行李的价值低于上述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5   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江西航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7.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江西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7.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13.1.3a)所列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江西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7.3.8  行李赔偿时,已收取的该行李的逾重行李费退还。

    17.3.9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7.3.10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江西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江西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7.4延误

    17.4.1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江西航承担责任。

    17.4.2   对于由江西航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江西航不承担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机场安检、航空器机械故障、机场没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务、旅客自身行为、江西航为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和命令采取的行为及其他无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17.4.3   江西航证明其自身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17.4.4   由于后续航班具有对前面航班延误的继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误原因视同后段航班的延误原因。

    17.5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江西航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江西航的责任。

    17.6   江西航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江西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江西航适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江西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江西航的责任限额。

  • 18、索赔和诉讼

    18.1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江西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最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江西航提出索赔诉讼。

    18.2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限期间为2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此期限未提起诉讼即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 19、生效与修改

    19.1 本条件自20240320日起生效并实施。

    19.2 江西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9.3 江西航的工作人员、授权销售代理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违反或更改江西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标准。


  • 20、行政手续

    20.1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或机场管理和承运人的任何安全检查。

    20.2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承运人对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或旅行条件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20.3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